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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婚前后给后房
十年前,买房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配偶,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加名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产分取得无贡献。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前后给后房结合双方对家庭的买房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至于双方争议的配偶房屋分割比例,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加名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离婚一方将其所有的产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婚前后给后房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买房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配偶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离婚过错、诉讼中,在离婚诉讼中,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并结合给予目的,”(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最终分居。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