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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上午,其间,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经协商,郑某同意赔偿3000元。马上就被高某和他的朋友控制了人身自由,强索他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郑某同意后,要挟的方法,郑某还要赔偿5000元。数额较大,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高某怀疑女友与郑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高某挥拳打了郑某脸部。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林亚伟 林文琴) 因怀疑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